三、義務:
(一)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(二) 接受本會委辦事項。
個人會員繳納常年會費2000元。
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10000元。
四、停權 : 各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予以停權
(一) 不遵守本會章程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。
(二) 不繳納會費連續達兩年以上者。
(三) 不參與活動達兩年以上者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七條、本會以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 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
第八條、本會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,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九條、本會會員或團體得選派代表出席會員(代表)大會,有關會員代表人數比例產生辦法及任期,由理事會另訂之。但在創會期間,第一屆理監事之產生,由參加會員選舉之。
第十條、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(二)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。
(三)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(四)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五)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(六)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(七) 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變更之重要事項。
第十一條、理監事會組織
一、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後補理事五人;置監事五人,後補監事一人。理監事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選舉之。理監事異動需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二、每屆第一次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一至二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主持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三、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。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副理事長與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出缺時,理事會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四、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常務監事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;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監事會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五、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均不得委託出席。
第十二條、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因故出缺,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。
第十三條、中華民國自然療法世界總會創辦人 陳紬藝為本會永久名譽會長。
第十四條、本會理監事會議、常務理監事會議,每年召開四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繫 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
第十五條、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未履行會員義務者。
二、理事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監事辭職,經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四、被罷免或撤免者,或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五、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。
第十六條、本會置祕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數名,均奉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。秘書長、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各組組長、副組長及幹事由秘書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、監事擔任。
第十七條、本會得置顧問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議通過聘任之。
第十八條、本會視實際需要,得設立分會、中心及委員會。其分會長、中心主任及委員暨召集人選,由理事長提名,經常務理事會議通過聘任之。
第十九條、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議通過聘任之委員會,其所選派之委員暨召集人須負責該委員會發展與推廣之各項事務,並負責繳交該委員會之常年會費,若超過兩年以上未繳交常年會費,經理事會議通過後予以停權。
第二十條、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根據本會任務推展工作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長及理事之辭職。
四、審查會員入會及會員代表資格。(僅在理監事一人提出異議,並有一人附議時才啟用本條款)
五、召開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並執行決議事項。
六、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、決算。
七、處理或辦理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、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核本會財務收支帳目及預決算。
二、議決監事之辭職。
三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,並得列席理事會。
四、處理或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二條、各項會議之召開,應有過半數出席,其決議應有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第十二條第一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款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